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98號聲請人 徐文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6年7月12日106年度家救字第98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家慶附表:
┌─┬────────────────┬──────────────────┐│編│更正前│更正後││號│││││││├─┼────────────────┼──────────────────┤│1│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送達代收人王唯鳳律師││││住桃園市○○區縣○路○○○○○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