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60號

原告 蔡沛芸

被告 黃秉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蔡沛芸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02號,被告黃秉毅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