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裕錩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裕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裕錩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979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