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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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正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正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正彥因公共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施正彥因公共危險罪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紀文勝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受刑人施正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6.01│106.06.24││├──────┼───────────┼───────────┼───────────┤│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6年度速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1273號│6095、6259、656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464號│107年度交上易字第56號│││實│││、107年度上易字第51號│││審├────┼───────────┼───────────┼───────────┤││判決日期│106.06.29│107.04.12││├─┼────┼───────────┼───────────┼───────────┤││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464號│107年度交上易字第56號│││判│││、107年度上易字第51號│││決├────┼───────────┼───────────┼───────────┤││判決確定│106.08.04│107.05.0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緝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第864號│2892號││││(106年度執字第4759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