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乙○○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右三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被告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九號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蕭錫証法官彭幸鳴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