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七五號)及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景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