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330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