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八號
原告丁○○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營造混凝土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鎮○○里○○路○○巷十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江德民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