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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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家中雙親年邁,無人奉養,致延誤投案時機,並非有意逃匿,且聲請人到案後坦承犯行,案情已臻明朗,對於當年因一時思慮欠週所犯過錯亦深感愧悔,請予聲請人自新機會准交保候傳,讓聲請人得返家侍奉雙親以盡孝道,聲請人定隨傳隨到,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覊押之。查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其經通緝到案,有逃匿之事實,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而按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除保全證據外,目的在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擔保日後刑罰之執行,是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規定之情形外,被告有無羈押必要,當由法院以有無上述羈押之原因依職權進行目的性裁量。本院認本件非予羈押,顯難擔保日後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此羈押之事由無從因聲請人上開主張而排除,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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