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陞義務辯護人陸詩雅律師具保人陳倍禾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續字第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陳倍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併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具保人陳倍禾因被告林柏陞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新竹地檢署點名單、民國110年8月16日訊問筆錄及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卷第126至131頁、第135頁、第138頁)。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1年10月17日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之函文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5至29頁、第35至41頁、第45至53頁、第57至71頁)。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7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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