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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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楓茹附表: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高睿豈 │第一商業銀行大園│94年9月30日│28,800元│UA二八八00│││1││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