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7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柏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殘渣袋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第4行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並經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4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㈡證據部分補充:「按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此為本院歷來辦理毒品案件職務上所知悉,並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被告林柏揚之尿液經送驗結果,既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該結果係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確認,已足排除偽陽性反應之可能,顯見被告在民國102年10月23日中午11時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予認定」;㈢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竟猶不知遠離毒害,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以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殘渣袋1個,均為被告所有、供其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爰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7954號被告林柏揚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柏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0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之102年10月23日11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10月23日7時50分許,經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林柏揚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意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7040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1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
偵五-1)各1紙;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扣案證物照片1張、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足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殘渣袋1個,均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毒品犯罪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檢察官王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