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24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2411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鑫電器社、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元鑫電器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証影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