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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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秋滿 律師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惟原告於94年3月25日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捌萬元,但於94年7月15日具狀除新台幣捌拾捌萬元外擴張訴之聲明美金貳拾叁萬柒仟伍佰元,則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合新台幣捌佰伍拾壹萬零捌佰柒拾伍元(880,000+2,375,000×32.13=8,510,875),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即擴張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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