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徐秋琴
相 對 人  洪上正
相 對 人  吳春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於民國100年11月8日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亦據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且聲請人亦已依法
就鈞院100年度雄簡字第189號判決提起上訴,為此聲請停
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231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曾於100年11月8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然因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故本院於100年11月8日
裁定命其補繳,復於同年12月2日以其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
在案。又聲請人固主張其已依法就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
189號判決提起上訴云云,並提出其繳納上訴費用之收據為
證,惟遍查卷內並無收受聲請人表示提起上訴之書狀之記錄
乙節,有本院100年度雄簡字第189號全卷可稽,而繳費仍
非等同於上訴之表示,是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亦不足採。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