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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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戴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嘉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4,53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