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張麗雪 被告 王榮初
王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9,94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99,94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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