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朴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李火土 被告 許瑞芳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