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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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吳金陵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其次,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1178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金陵之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繼承人吳金陵之除戶資料,被繼承人於民國92年2月18日死亡時係設籍於「桃園縣八德市店後2號」,此有本院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則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金陵之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