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