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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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35號原告 鄭秀鳳 被告 陳雅莉 被告 林恒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 林桓慶 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號(權利範圍1/9)、1113-2地號(權利範圍1/9)、1114地號(權利範圍2/9)、1115地號(權利範圍2/9)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被告陳雅莉所有。核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而涉訟,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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