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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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19號上訴人六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春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72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