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上訴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349號判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808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08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