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 債務人 鄭春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一: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本金│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利息部份按││(新臺幣)│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其│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中106年7月14日至106年│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按全國農業金庫基│││8月14日按利率年息百分│準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1.29計算之。)││├─────┼───────────┼─────────────────────────┤│241,662元│自民國106年7月14日│自民國106年8月15日│└─────┴───────────┴─────────────────────────┘┌───────────────────────────────────────────┐│附表二: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號│├──────────┬──────────┬─────────────────────┤│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677│2.9447│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2.677│3.2124│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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