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宇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劉宇倫無駕駛執照因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1.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列所載「自用小客車」應更正為「自用小客車之右後車尾、左前車頭」。
2.犯罪事實補充「劉宇倫於車禍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即員警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㈡證據部分應補充: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2.ABP-2380號、5710-D3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3.被告劉宇倫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劉宇倫未曾經法院判決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尚可,其明知無駕駛執照,不得開車上路,竟恣意駕駛出租車輛上路,且開車本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卻超速行駛,導致於過彎路段失控而向前衝撞正停等紅燈之告訴人車輛,使告訴人受有左側小腿挫傷之傷害,其行為顯有過失;兼衡以被告供述其高職肄業,曾從事板模工,日薪約1300元,未婚,家中還有外公、外婆、妹妹、媽媽,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本院交易1770號卷審判筆錄第3頁),並考量被害人所受傷害輕微,但被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應檢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股
109年度偵字第13698號被告劉宇倫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號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宇倫未考領汽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8年10月11日下午,無照駕駛租賃取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南屯區向上路5段內側左轉道由龍井往精科五路方向行駛,於同日14時許行經向上路5段與五權西路3段交岔路口前時,本應注意依速限行駛(該處速限時速50公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以時速約60至70公里之車速超速行駛,因而過彎失控擦撞道路內側護欄後再往前衝撞在前方交岔路口停等待轉為 蘇大鈞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蘇大鈞受有左側小腿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蘇大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告訴人蘇大鈞於警詢及│全部犯罪事實。│││本署偵詢時之指訴。││├──┼──────────┼──────────────┤│二│被告劉宇倫於本署偵詢│坦承於上開時、地,無照駕車與│││時之供述│告訴人所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傷,及就本件車禍有超││││速行駛之過失之事實。│├──┼──────────┼──────────────┤│三│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無照駕車肇事之現場情狀及│││。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失之事實│││報告表㈠、㈡。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⑤││││現場及車輛照片17張。││││⑥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取││││翻拍照片10張及監視錄││││影器畫面光碟1張。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四│告訴人提出之澄清綜合│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
二、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盡上開規定揭示之注意義務,竟疏於注意而致發生本件車禍,其有過失甚明,且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其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其於肇事後,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上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蘇鎮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