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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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鵬選任辯護人程高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件追加起訴程序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