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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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被告長冠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劉智間 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勞訴字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