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774號上訴人 陳昭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文雅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7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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