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93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柏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丁蓓蓓法官蕭錫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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