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極象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2月3日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歷次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105年5月24日判決確定,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聲請人於106年2月3日始聲請交付該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