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石季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文明┌───────────────────────────────────────────────────────┐│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鄭春桃 │斗六市農會│99年7月30日│28,000元│0000000│││1│││││││└─┴─────────┴─────────┴───────────┴─────────┴────────┴──┘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