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345號債權人 管家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世昆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6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元、請提出載有請求金額之寄發債務人之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影本、請提出桃園市○○區○○路1271-1、1271-2建物最新第一類謄本、請提出黃世昆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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