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美真選任辯護人李介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26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美真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美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8月2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述反覆,與證人 洪國榮 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多有不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衡諸常情,面臨重罪追訴常有逃亡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本院裁定自109年8月25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經本院於109年
9月24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9年11月2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於110年1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而本罪之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刑期極重,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追訴處罰,常有逃亡之可能,考量被告於歷次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就其有無與同案被告 劉峻瑋 共同販賣 海洛因 一事,供述反覆,甚至有一度坦承犯行後,又改口完全否認,並稱僅係為求交保而認罪之情形,其顯有因畏罪而欲脫免自身刑責之心態,本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羈押之原因尚存在。又查,同案被告劉峻瑋否認犯行,並已聲請傳喚被告王美真到庭作證,為確保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及考量被告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嚴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王美真繼續羈押應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應自110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翠珊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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