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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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996號債權人璟都柏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宇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若玫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元、請表明請求金額、是否請求利息、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