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告 陳玉川

訴訟代理人 陳玉敏

陳玉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麗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之門牌號碼○○市○○區○○路000巷0號0樓建物及地下一樓B3停車位暨所坐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及身分證字號均勿遮隱),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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