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5號
原告 王庭君
送達代收人 王世昌
被告 陳奕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奕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306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王庭君本件提起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