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念祖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示告訴人 蘇丙辰 遭詐騙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念祖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示告訴人 蘇丙辰 遭詐騙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