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0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潘俊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俊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潘俊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7.31

112.05.03

113.04.2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毒偵字第247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毒偵字第3570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毒偵字第26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33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379號

判決

日期

113.06.28

113.11.15

113.12.0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33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337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8.07

113.11.15

114.01.15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0941號

新北地檢

114年度執字第1484號

新北地檢

114年度執字第1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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