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協立工程行 孔德智
陳文二 上列被告協立工程行孔德智、陳文二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矚訴字第4號),經原告新北市政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黃乃瑩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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