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8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以上原告與被告 黃碧堦 等四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原告提起再審之原確定判決案號、法院(並提出判決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