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陳猷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矚訴字第4號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猷龍因本院102年度矚訴字第4號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4年7月10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可佐。原告就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黃乃瑩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法院補提理由書(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