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35號聲請人 蔡富貴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叁紙。
二、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仟元。
三、請具狀補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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