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55號原告 李雅一
李雅吟 李雅琳 李雅君 陳宗欣 陳秀莉 陳秀茹 陳秀貞 被告 黃清池
陳美容 林慶忠 林慶昌 林義順 張春金 林國裕 林宗瑩 林淑靖 陳聯宗 ( 陳林春香 之繼承人) 陳正傑 (陳林春香之繼承人) 陳正誠 (陳林春香之繼承人) 陳美玲 (陳林春香之繼承人) 林千麗 林麗珠 林昭淵 林昭鳴 林秀霞 林秀蘭 林世宗 (林 廖富之 繼承人) 林世耀 ( 林廖富之 繼承人) 黃林惠美 (林廖富之繼承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清泉 被告 林惠艶 (林廖富之繼承人)
林惠淑 (林廖富之繼承人) 林思岑 (林廖富之繼承人) 鄧宏智 (林廖富之繼承人) 鄧宏昌 (林廖富之繼承人) 陳銀德 ( 陳新生 之承受訴訟人) 陳進成 (陳新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進文 (陳新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美 (陳新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銀榮 (陳新生之承受訴訟人) 王陳敏 (陳新生之承受訴訟人)曾 陳仁玉 (陳新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宜蓁 (陳新生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97,077元(以第一審判決附表一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