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申○○原告子○原告甲○○
號B1原告辰○○原告未○○原告癸○○原告巳○○原告寅○○原告卯○○原告壬○○原告午○○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曾聲請對被告 劉煜崧 等11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辛○○、丑○○、丙○○、己○○、戊○○、庚○○、丁○○等7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陸拾玖萬玖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七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