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甲○○人號之1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尚未申報戶籍)非被告甲○○與原告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92年7月7日結婚,嗣於94年12月27日離婚。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因尚未申報戶籍,未編列身分證統一編號),自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受婚生之推定,惟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女乙○○實係原告與訴外人 曹文宗 所生之子女,而非自原告受胎所生,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之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於00年0月00日生下乙○○,自其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與被告甲○○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受婚生之推定,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女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另依據遺傳法則,乙○○之dna經與曹文宗比對結果,與曹文宗之累積親子關係係數(CPI)為7461.61,與曹文宗之親子關係概率(PP)為99.9866%,因此可證實:曹文宗是丙○○之子(乙○○)的親生父親,此有長庚紀念醫院病解專醫字第024號親子鑑定報告(94年12月30日採驗,案號P2671號)一份在卷可憑,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及同法第106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乙○○之時,經回溯其受胎期間係在其與被告甲○○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雖應推定被告乙○○為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婚生子女,然如上所述,被告乙○○既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原告於95年6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乙○○非自被告甲○○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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