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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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邱麗卿 於民國(下同)①88年6月3日②88年6月3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①3,600,000元②2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88年6月1日至138年5月31日②88年6月1日至138年5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於債務人邱麗卿①88年6月8日②88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0元②17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①20年②20年,自①88年6月8日起至108年6月8日②88年6月8日起至108年6月8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5年6月8日②95年6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704,829元②152,233元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三所載),並於94年2月2日將上開抵押物移轉予相對人甲○○,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附表一:95年度拍字第3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 秀林 鄉│富世││222│建│││944│萬分之1127│甲○○│└──┴───┴────┴───┴───┴────┴─┴──┴──┴────┴─────┴────┘┌─────────────────────────────────────────────────────┐│附表二(建物)︰95年度拍字第32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69│花蓮縣秀林│富世段22│住商用、│一層17.61│211.45││陽台11│平方公尺│全部│甲○○││││鄉富世81之│2地號│鋼筋混凝│二層55.24│││.28│││││││2號││土造四層│三層55.24│││平台6.│││││││││樓│四層37.32│││39││││││││││屋頂出突物│││││││││││││8.41騎樓│││││││││││││16.53車│││││││││││││庫21.10│││││││└──┴───┴─────┴────┴────┴─────┴───┴───┴───┴────┴───┴───┘┌──────────────────────────────────────────┐│附表三:95年度拍字第329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2,704,829元│95年6月8日│4.105│95年7月9日│├──┼───────┼───────────┼───────┼───────────┤│002│152,233元│95年6月8日│3.96│9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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