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丁○○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土地(新竹市○○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以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