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11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邀一般保證人甲○○於95年
12月8日向聲請人訂借貸款新臺幣(以下同)伍拾萬元整,借用期限15年,期間自95年12月8日起至110年12月8日止,借用後分18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8日攤還本息。計息利率前兩年按聲請人訂約日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173%,第三年起加個別加碼年率0.873%。
(二)、另依借據第7條之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復依借據第4條第1項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依借據第4條2項約定若借款人之借款債務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第3年起之個別加碼年率(0.873%)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97年9月21日定儲利率指數年率2.796%,98年3月21日定儲利率指數年率0.849%)。
(三)、詎債務人乙○○○除繳納至97年10月7日之本息外
,即未再依約履償,經一再催,均置之不理,依該借據第七條規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總計尚欠如請求標的之債務。聲請人乃於98年5月6日將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四)、債務人甲○○為上述借款人之一般保證人依放款借據第10條之約定自應負保證清償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311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方│自民國97年10│至民國98年4│年息百分之二點│││449053│ 蔡秀蘭 │月8日起│月7日止│九六九│││元│├──────┼──────┼───────┤││││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月8日起││七二二│└──┴───┴─────┴──────┴──────┴───────┘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方│自民國97年11│至民國98年4│年息百分之零點│││449053│蔡秀蘭│月8日起│月7日止│二九六九│││元│├──────┼──────┼───────┤││││自民國98年4│至民國98年5│年息百分之零點│││││月8日起│月7日止│二七二二││││├──────┼──────┼───────┤││││自民國98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月7日起││五四四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