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小字第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被   告  利興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4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通 譯 董文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
陸佰肆拾參 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蔡一如
法官吳昆璋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蔡一如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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