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謝濰嬣 即 謝育薇 等發
支付命令,惟謝濰嬣即謝育薇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5,472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